個人資料保護專區

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:研發處育成中心
 

依個資法第十七條: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一、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二、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
三、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
四、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
 

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(育成中心彙整表) _111/10/5更新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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